“排污口‘找不到主’‘没人负责’,这是长期困扰基层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为此,《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聚焦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落细。”4月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邱启文在回答光明日报记者相关提问时表示。
从2019年开始,生态环境部就开展了长江、渤海和黄河的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并且在排查过程中发现有排污单位通过雨水口甚至地下溶洞排放污水,却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问题。针对这些复杂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前不久印发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据邱启文介绍,《实施意见》规定,责任主体除了要负责源头的治理,还要负责排污口的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也不能放任不管,要按照属地政府兜底的原则,由属地的县级或者地市级的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主体。“例如,有些地方的废弃矿洞或尾矿库在持续排放污水,但有可能这些废弃矿洞或尾矿库的业主已经破产,找不着了。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出面负责源头的治理和排污口的整治,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为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实施意见》还要求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其中,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的排查整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工作调度,压实各方责任;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的溯源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张蕾